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在高速公路上跟劉姓前女友吵架,不僅嗆聲「我帶妳去死」等話,還將「手指插進她喉嚨」,一審依傷害罪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二審加重改判1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2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男與劉女原為男女朋友。2022年6月23日下午1時30分左右,黃男開車搭載劉女前往新北市林口區上班,行經國道1號林口交流道時,2人因黃男另一綽號「小花」的女友發生口角,黃向劉女恫稱「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我今天就去死給妳們看,讓妳們後悔,今天就去死」、「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殺掉,再自殺」,並沿著國道往北疾速行駛,強使劉女留在車內,一同尋找小花下落。
下午4時17分左右,黃男行車至新莊丹鳳國小附近,因遍尋不著小花,遂指示劉女手機聯繫,但小花不願多談,黃男命令劉女掛電話並伸手欲拿取劉女手機,劉女見狀將手機丟出車窗外,試圖開啟車門逃離,但因車門上鎖,她將腳伸出車窗外準備跳車、大聲尖叫求救。
黃男竟強力將劉女的腳拉回車內,並以手指插入劉女喉嚨,導致劉女受傷。晚間6點,黃男將劉女載往林口租屋處,將她幽禁起來,直到晚間10點46分,黃男接獲員警通知有人報案劉女失蹤,黃男才同意放劉女離去。
教練一審判4月 前女友希望重判
高院查出5次家暴是慣犯
二審認為,劉女身為街頭藝人,被黃男以手指插入喉嚨,歌唱事業勢必受到影響,黃男行為兇殘,使劉女罹患身心疾病,惡性重大,加重改判為1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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