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環保局長蕭裕正因涉嫌浮報加班費,2013年間遭最高法院判處2年、褫奪公權1年確定。監察委員林郁容、高涌誠今(16)日以此個案批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合憲判決,認為「更二連身條款」斲傷司法公信力,請法務部轉最高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司法院回應表示,現行分案運作未見不當之情事。
司法院表示,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認為,最高法院之「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條款均合憲,判決理由詳述該條款是上訴第三審的一般性規定,並未針對特定案件,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且與終審法院應力求重要法律問題形成穩定、一致的法律見解無違,更有利於裁判品質及結果之正確,並可提升裁判效率,維護被告速審權;現行實務運作上,亦未見因該條款而有所指稱偏頗或司法行政不當干預分案之情事。
更二連身條款是最高法院分案規則
更二連身條款是最高法院的分案規則,是最高法院針對第二次發回更審後,更二審再上訴案件,規定應由最高法院原承辦股繼續辦理,目的是在維持審判集中化、提升效率。
監委針對蕭裕正案質疑4名法官重複
蕭裕正為監察院長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的環保局長。高雄市環保局清潔隊員於2007年12月2日參加選舉造勢大會,清潔隊員據以申請加班,蕭裕正、視察、清潔隊長、分隊長、班長、隊員等人涉嫌虛報加班費遭起訴。
監委認為,最高法院要求高院調查不利被告證據的第2、3次發回更審,有4名法官重複,凸顯更二連身條款未遵守法定法官原則,籲儘速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