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就讀某科大財經法律系的許姓男子,今年7月在某網咖門口搭訕一名就讀國中的13歲少女,結果許男明知對方未成年,卻於認識9天後約少女去網咖包廂內,並提出襲胸、性行為要求,最終少女不堪其擾勉為同意,事後少女母親憤而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近日宣判,依妨害性自主處許男10月徒刑,可上訴。
法律系學生搭訕國中生 認識9天就侵犯
據判決書指出,許男就讀台中某科大財經法律系,今年7月13日他在網咖門口搭訕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並互相留下聯絡方式,雙方認識9天後,許男今年7月22日下午14時19分,以一起打遊戲為由,約少女到有床鋪的包廂網咖。過程中許男不斷詢問少女,是否可擁抱,少女不堪其擾勉為同意,許男便環抱襲胸3分鐘,接著許男更進一步要求發生性行為,少女同樣因不堪其擾勉為同意,許男就此得逞,只是少女發現許男疑似偷拍過程,隨即離去並在母親陪同下報警提告。
過去曾涉案又犯 法官判10月
台中地院一審時,少女直言「我是真的不想」,但因許男問了非常多次,「覺得很煩才點頭」,法官認為少女證詞一致,無誇大、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的地方,認定許男犯罪行為屬實。同時法官進一步譴責,許男為法律系學生,本應較一般人更為知法守法,卻未能克制自身情慾,侵犯未成年少女,後續雖坦承犯行,賠償6萬6千元,但因為許男過去也曾涉犯相關案件獲得緩起訴,此次不給予緩刑,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交罪,處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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