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跌倒造成頸椎重傷,導致全身癱瘓及大小便失禁,生活無法自理,自述「宛如活著的死人」。他與女兒討論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並請求免除執行者刑、民事責任。然而,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生命權是重要憲法權利,我國尚無安樂死立法,程序及法律依據皆不足,最終駁回鍾男的聲請,可抗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為跌倒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繩子綁著,還大小便失禁,需要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受傷至今備受身心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因此希望能以安樂死結束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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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男現有清楚表達能力,知道自己要做什麼,也與女兒充分溝通,得到了解及支持,鍾男主張,受病痛折磨者有權選擇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並引用釋字第60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的見解,認為不違背公共利益及社會善良風俗,請求法院准許安樂死並免除執行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