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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等4被告「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曝光

記者 潘千詩 / 編輯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1/02 23:52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02 23:52
京華城案等被告收押禁見。(圖/潘千詩攝)
京華城案等被告收押禁見。(圖/潘千詩攝)

台北地檢偵結京華城案,將台北前市長柯文哲、北捷前董座李文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等被告起訴。經檢方二度抗告,高等法院發回更裁,檢辯三度在台北地院羈押庭攻防,今(2日)晚庭訊後合議庭裁定,上述4位被告收押禁見。北院稍早公布更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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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原裁定已認本案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補充本次改羈押主要考量之理由:依據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是被告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

北院指出,前次裁定命被告等人具保並接受執行科技監控,及諭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然依本次發回裁定意旨,認本案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縱依原裁定所諭知指示,本案被告4人與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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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量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本案對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諭知被告4人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柯文哲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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