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今(27)日凌晨獲3000萬元交保,中午順利返家。台北地檢署表示,收到裁定理由後依法提出抗告。回顧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自8月發動偵查,特定媒體鉅細靡遺將柯案偵查內容公開,即使被質疑「黨檢媒一體」照樣報導。起訴書昨天公布,柯文哲辯護律師團在接押庭質疑,透過媒體串證、違反偵查不公開恐是檢調廉。
最早被媒體披露的「2022/11/1 小沈1500沈慶京」的工作簿紀錄,被檢察官拿來指控,是沈慶京涉嫌行賄柯文哲的證據。
然而,26日深夜的接押庭中,柯文哲辯護律師鄭深元表示,沈慶京的秘書在2022年3月提領3200萬、4月提領450萬、5月有100萬元、6月有1450萬元、8月有1100萬元、9月有1100萬元、10月有600萬元、11月有500萬元,12月有1000萬元,金額動輒幾千幾百萬,北檢只截取9至10月間的幾筆提款記錄,認定秘書提領給沈的1600萬元,就是沈慶京「親自」交付柯文哲的1500萬元賄賂,情節荒謬,更無任何證據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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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深元主張,柯案連續4個月,傳喚數百人次,甚至大規模傳喚金主、黨工幹部,調查過度浮濫,羈押是侵害人權的手段,請考量已有至少4個月的強制偵查,且如檢察官所言,事證已非常明確,就無再羈押的原因與必要。若再遭羈押禁見,恐無法為自己辯駁,檢辯立場將更形失衡,有失公平法院的立場,懇請法院一併考量兩造武器平等原則,給予被告及辯護人一個公平的防禦與辯護權利。
法官問檢察官,還要查多久,才能讓案情晦暗不明程度降低?檢察官認為,再交叉詰問完所有證人,那恐怕還要一年!
北院審酌,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下,被告等人已遭羈押禁見,重要證人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另《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羈押原因在起訴後,應採較為嚴格的認定,依被告涉案情節,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不得接觸同案被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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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