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很多次,路口遇行人得要禮讓,否則將可被檢舉開罰,最高3600元,但日前宜蘭一起未禮讓行人案件,警方認定「行人沒走在斑馬線上」不開罰,引發討論,其實在4月30日公布修訂道交法前,交通部就發現,當初可檢舉排除其中一項第48條第2項「未禮讓走在斑馬線上之行人」,跟可檢舉的第44條第2項車輛未禮讓行人,相矛盾,趕緊再轉送立法院,現在更要提高罰則6000元,希望保障行人安全。
來到路口,有行人要通過,但他沒有禮讓, 檢舉成立,駕駛回家準備收紅單。
宣導過很多次了,來到斑馬線遇到行人就要禮讓,否則開罰1200到3600元,只是宜蘭這起卻檢舉失敗,因為警方認為,行人沒有走在斑馬線上,屬於道交法第48條第2項,不可檢舉項目。
消息一出全民傻眼了,明明之前不斷強調要禮讓行人,怎麼遇上這起大轉彎,來到斑馬線未禮讓行人,確實可以檢舉違規,屬於第44條第2項範疇,但如果走在沒有斑馬線的話,法條不同,在4月30日修法後,變成民眾不可檢舉的項目,似乎變相鼓勵可以不用禮讓行人,跟長期宣導的內容相互矛盾。
其實早在新法要頒布實施前,交通部就發現,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其中第48條第2項被排除在外,4月28日趕緊在轉送立法院審議中在案,要併入第44條規範。而且還要加重罰則 來到6000元。
但道交法還是有規定,一個路口在100公尺內,有斑馬線,行人就得走這裡,別以為汽機車得禮讓,就能隨便亂走,畢竟如果真的發生意外,還是依照規則判定肇責,不管如何,彼此相互讓一下 慢一點,減少交通事故才是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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