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月,中山高銅鑼路段,大貨車衝過分隔島,造成對向車道賓士車駕駛撞上,57歲科技公司老闆傷重不治,肇事駕駛酒測值零,但是毒品成陽性反應,毒駕致人於死,苗栗地方法院判刑4年。
意外發生在去年去年一月,大貨車從北上車道,衝過分隔島,衝到南下方向。肇事駕駛是他,41盧姓男子。
駕駛vs.記者(2021.1.10):「你撞過來嗎?你要北上是不是,北上的嗎?」
警方查出盧姓男子2014起,有多次吸食安非他命前科,車禍後毒品尿液檢驗呈陽性。
他否認吸毒,自稱三天前親友烤肉,可能是吸了「二手菸」但是濃度太高不足信。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宋國鎮:「被告盧姓男子他是因為吸毒後,駕駛汽車致人於死亡處有期徒刑4年。」
毒駕和酒駕都危險,酒駕零容忍,毒駕呢?行政院6月通過院會決議,送出刑法185條之3修正草案。
因為毒駕刑責,有個「致不能安全駕駛」,這條件認定不易,要修改為,檢驗判定為陽性,就構成毒駕刑責。
不過還未三讀通過。
目前警方針對重大車禍,有毒駕疑慮者,或有前科的肇事者,可能採樣檢驗。篩檢的程度,遠不如酒駕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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