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慣犯黃子洋,去年12月26日貪杯上路,撞碎林家1家4口,釀成1死3重傷的慘劇,高雄地方法院今(1)日上午一審宣判,依酒駕致死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外界質疑,為何不依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判刑。高地院下午對外說明,檢察官雖另訴殺人罪,但經過相關事證,難以認定其有殺人犯意,高地院也列出5點,說明無法構成殺人罪的要素。
高雄酒駕1死3傷案,高雄地方法院上午10點宣判,黃子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高地院說明,黃子洋對酒駕致人於死坦承不諱,而檢察官認為黃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法院列出5點無法構成殺人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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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洋從五福路上起駛,至案發地點,全程約650公尺,以GOOGLE預估的開車時間,需2分鐘,若依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黃子洋在燈會現場一路以時速近80公里超速行駛,僅需半分鐘就可達案發地,但黃子洋花了5分鐘,法院認為,黃行車前半段受到人潮、車潮影響,行車不快,直到民生二路口開始,才有闖紅燈、超速之情形,和檢察官所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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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時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若黃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應很輕易就能容任結果發生,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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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表示,黃子洋10多年前內曾犯下酒駕案件,且因而肇事,還在臉書上發表過,「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 無能的政府和笨色立委們,還在堅持0.75以上才以殺人罪起訴嗎?!」等言論,但若單以這樣就推論黃子洋有殺人的故意,太過簡略。
否則依照同一標準,曾犯酒駕者再酒駕時,從開車上路起,就是殺人罪的著手,這樣即使沒有肇事致人於死,也將構成殺人未遂罪,酒駕再犯機率高,實務上有一半以上的酒駕案件都要改判殺人未遂,法定刑期為5年以上,並非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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