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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碎1家4口!黃子洋逃「殺人罪」 法院5點解釋

記者 林炫均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7/01 15:57
最後更新時間:2022/07/01 16:00
黃子洋不算殺人罪,法院列5點解釋。(圖/TVBS)
黃子洋不算殺人罪,法院列5點解釋。(圖/TVBS)

酒駕慣犯黃子洋,去年12月26日貪杯上路,撞碎林家1家4口,釀成1死3重傷的慘劇,高雄地方法院今(1)日上午一審宣判,依酒駕致死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外界質疑,為何不依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判刑。高地院下午對外說明,檢察官雖另訴殺人罪,但經過相關事證,難以認定其有殺人犯意,高地院也列出5點,說明無法構成殺人罪的要素。
 
高雄酒駕1死3傷案,高雄地方法院上午10點宣判,黃子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高地院說明,黃子洋對酒駕致人於死坦承不諱,而檢察官認為黃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法院列出5點無法構成殺人罪的理由。

 
 
1.
黃子洋從五福路上起駛,至案發地點,全程約650公尺,以GOOGLE預估的開車時間,需2分鐘,若依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黃子洋在燈會現場一路以時速近80公里超速行駛,僅需半分鐘就可達案發地,但黃子洋花了5分鐘,法院認為,黃行車前半段受到人潮、車潮影響,行車不快,直到民生二路口開始,才有闖紅燈、超速之情形,和檢察官所稱不同。
 
法院依GOOGLE地圖指出,時間和檢方所述不同。(圖/翻攝自GOOGLE)

2.
 
高雄地院指出,依照現場留下的煞車痕,從起點到肇事處,長達29.1公尺,認定黃子洋在發現行人時,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緊急作為,事後因車速過快無法煞停,釀成此次意外,但此舉顯然沒有容任此結果發生。
 
法院認為黃子洋有急煞。(圖/TVBS)

3.
案發當時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若黃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應很輕易就能容任結果發生,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此案。
 
法院認為,若黃有殺人犯意,應該在前面就出事。(圖/TVBS)

4.
高雄地院表示,黃子洋10多年前內曾犯下酒駕案件,且因而肇事,還在臉書上發表過,「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 無能的政府和笨色立委們,還在堅持0.75以上才以殺人罪起訴嗎?!」等言論,但若單以這樣就推論黃子洋有殺人的故意,太過簡略。
 
黃男酒駕撞上1家4口。(圖/TVBS)

否則依照同一標準,曾犯酒駕者再酒駕時,從開車上路起,就是殺人罪的著手,這樣即使沒有肇事致人於死,也將構成殺人未遂罪,酒駕再犯機率高,實務上有一半以上的酒駕案件都要改判殺人未遂,法定刑期為5年以上,並非立法的目的。
 
5.
 
高雄地院總結,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黃子洋,有容任被害人死亡的不確定犯意,且依被告於起駛後至肇事前之行車過程,與其在事發前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實在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高地院表示,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為3至10年,本案雖嚴重,但並非得處以最高刑度之案件,依罪疑惟輕原則,目前僅能依普通傷害結果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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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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