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日前借車給好友開,友人行駛國道一號南下接近楠梓路段,時速狂飆222公里,遭到拍照舉發開罰2.4萬元和吊扣牌照3個月。黃男質疑,警方並未提前設置「測速預告警示牌」就偷拍,申訴未果再提出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用意是在「提醒」而非「處罰」,警方執法時不得便宜行事,撤銷黃男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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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男收到罰單後坦承超速,但不服警方偷拍。他強調當時車輛借給友人開,但收到舉發單已是16天後,車內行車紀錄器影片早已被覆蓋。友人向他表示,當天並未看到測速告示牌,也沒看到警車停在路肩,且警方舉證告示牌照片並未顯示拍攝時間,懷疑是員警偷拍。
事後黃男向交通局申訴遭到駁回,憤而提行政訴訟。交通局認定,員警舉證照片符合舉發要件,但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警方提供的警示牌照片,並未提供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照片,該相片是在2021年12月22日建立,並非黃男車輛違規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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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黃男車輛違規是事實,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預告警示牌的設置是「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行政機關應遵守而非便宜行事,警方值勤時只要隨手之勞、拍張照片就能佐證警示牌的設置是否合乎規定,但員警並未這樣做,因此判決撤銷黃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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