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有1名男子,3月下旬把車停在屏東市勝利路與和平路段的機慢車道,被路過民眾拍下短短幾秒鐘的影片檢舉他違停,警方以「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開出了300元罰單。車主認為影片沒有超過3分鐘,不足以證明他違規,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他誤解了臨停3分鐘的意思,臨停是必須駕駛留在車上,因此駁回訴訟,他還得負擔訴訟費用。
車主劉先生:「沒有緊靠右側臨時停車,我不可能停到右邊去,右邊全是機車,臨時停車有3分鐘的時限,沒有,你就只有3秒鐘給我!」
違停事件發生在屏東市勝利路,時間是3月24日一早7點多,車主認為只憑幾秒鐘的檢舉影片,沒辦法認定他臨停超過3分鐘,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不過,法官審理認為,臨停的定義是車子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有人上下車或是裝卸貨物所需,不得超過3分鐘,而駕駛是直接「熄火」停車,非臨停,而且車子完全占據車道,明顯阻礙後方機慢車通行,因此駁回訴訟,並且要由他支付訴訟費用。
車主劉先生:「我相信臨停在那裡不好,你們自己認定3分鐘的時候,你只有3秒鐘就給我開單,不合理啊!後面法官講說,因為你占用機車道,我說那也沒問題,但是不能用這個(法條)!」
記者實際直擊屏東勝利路,兩線道馬路車流量不小,由於兩旁都是店家,的確有不少汽機車講求方便,把車臨停路邊占用車道,甚至是把道路當成自家停車場。
附近店家︰「通常會停在哪個車道?白線以內吧!慢車道呢?有時候會。」
屏東分局交通組長蔡鴻哲:「每到用餐時間,民眾會貪圖用餐方便,任意將自小客車違停、並排或臨時停車,往往造成機車為閃避違規車輛而與汽車爭道,釀成車禍。」
由於附近交通事故頻傳,警方強調,還是會持續加強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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