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女子與黃姓男友未婚懷孕產下男嬰,但黃男卻涉將男嬰裝入塑膠袋帶到工地丟棄,至今生死未明。一審判黃男、宋女9年、6年,高雄高分院改判黃男7年6月、宋女從輕改判1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宋女因涉詐騙犯行拒絕社工協助生子安置,事發時消極未阻止黃男丟棄男嬰,也未報警,導致男嬰下落不明。兩人事後還以遭受脅迫為由企圖脫罪卸責,應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因此依違反兒少法、殺人未遂罪判黃男9年徒刑,宋女依共同犯殺人未遂判處6年徒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兩人被通報失蹤人口,且宋女曾被通報未成年懷孕,但在被警方尋獲詢問小孩下落時,兩人即能據實告知棄嬰犯罪行為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且因男嬰遭丟棄時仍有呼吸心跳,但至今下落不明,無法證明已死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即應認為是殺人未遂。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依共同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改判黃男7年6月徒刑;宋女則因在心智與經濟各方面較為弱勢,且懷孕後因害怕、無助才以消極不作為方式參與犯行,所以從輕量刑改依共同犯產後殺子未遂罪,判處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兩人涉遺棄屍體罪部分一審已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同為詐騙集團成員的宋女與黃男未婚懷孕,宋女在民國108年10月8日凌晨於廁所產子後,未阻止黃男將發出哭聲的男嬰連同胎盤、臍帶裝入黑色塑膠袋先棄置在陽台,再前往小港區某處工地從圍籬外將塑膠袋丟進工地內,男嬰迄今下落不明。
直到同年11月5日,被通報為失蹤人口的黃男及宋女在台中市中山路一處超商被員警尋獲,警方聯繫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發現宋女未婚懷孕且已過分娩日期卻不見孩子在身邊,兩人才交代事情原委,全案交由高雄市小港警分局調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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