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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被裝袋丟工地生死未明 母產後殺子未遂判1年定讞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11 12:19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11 12:19
宋女產下男嬰,卻讓生父將其裝袋後棄置工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宋女產下男嬰,卻讓生父將其裝袋後棄置工地。(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宋姓女子未婚懷孕產下男嬰,放任黃姓生父將男嬰裝入塑膠袋後棄置於工地,至今生死未明。二審認定宋女犯產後殺子未遂罪,判刑1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另一方面,黃姓生父二審時被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未提起上訴已確定。

 

歷審判決書指出,宋女與黃男交往後懷孕,於民國108年10月間於住處產下一子;宋女分娩後不久,黃男見男嬰活產,卻將男嬰連同胎盤、臍帶放進黑色塑膠袋,丟棄在高雄市小港區一處工地,男嬰迄今下落不明。

108年11月間,被通報為失蹤人口的黃男及宋女在台中市一處超商被員警尋獲,警方聯繫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發現宋女未婚懷孕且已過分娩日期卻不見孩子在身邊,2人才交代事情原委。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宋女因參與詐騙集團,拒絕社工協助生子安置,消極未阻止黃男丟棄男嬰,也未報警,但依嚴格的證據法則,無從認定男嬰生死,只能認定2人犯殺人未遂罪,判黃男9年徒刑,宋女6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宋女在心智與經濟各方面較為弱勢,男友在她產子後遭詐騙集團成員脅迫將小孩處理掉,宋女別無其他求援對象,改變原本想保有小孩的想法,以消極不作為方式放任黃男丟棄男嬰。

二審認為,宋女犯產後殺子未遂罪,改判刑1年;黃男犯殺人未遂罪,綜合所有量刑事由,改判刑7年6月。

黃男在二審判決後未上訴,已判刑定讞;宋女不服提起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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