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北市中正一警分局陳姓員警涉嫌2度拿手機偷拍女同事洗澡。台北地方法院依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中正一分局仁愛派出所因經費不足,導致女警寢室的電熱水器長期失修,女警值勤時僅能在2樓共用浴廁洗澡。26歲的陳男於去年9月4日傍晚趁一名女同事洗澡時,拿著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女警洗澡。
判決表示,陳男於同年9月20日晚間,得知該名女警又在2樓共用浴廁洗澡,再度手持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女警洗澡。女警察覺左上方有黑影晃動,立即穿衣攔阻陳男,要求陳男交出手機,並告知主管。
判決指出,案發當下,陳男對同事宣稱是誤以為熟識的男同事在洗澡,才惡作劇錄影洗澡畫面,沒想到是被害人在洗澡,對外企圖以誤會一場掩飾自己的犯罪行徑,讓被害女警在職場上遭受同事誤解小題大作,受到委屈。
中正一分局依妨害秘密將陳男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將他起訴。
陳男在偵審期間坦承犯行,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委託律師具狀表示願賠償新台幣60萬元給被害人和解。不過,陳男要求女警以撤回告訴作為和解條件,甚至要求女警不得洩漏和解書內容,否則需支付違約金。
北院認為,陳男以討價還價方式,要讓被害女警撤回告訴,並非出於犯罪加害人犯後深刻的悔悟,而真摯的欲以金錢賠償減少被害人傷痛,沒有和解誠意。
法官考量陳男始終坦承犯行,沒有浪費司法資源,2犯行各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應執行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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