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考生去年報考公務員考試,以慣用右手多指障礙,書寫困難為由,申請延長每科考試時間,遭考選部駁回,提告確認處分違法。法院認考選部違反平等原則,判考生勝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吳姓考生主張,他報考民國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執達員類科考試,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權益維護措施的延長每科考試時間,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醫院出具的「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慣用右手的照片等。
但是,考選部駁回申請並告知,身障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決議認為,吳姓考生慣用的右手多指障礙,距今已有32年,經綜合判斷,不符合「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有困難」情形。吳姓考生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考選部處分違法,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考選部抗辯表示,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包含復健科、物理治療、神經科等醫界人員以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委員依其醫療專業與經驗等,綜合考量考試等別、考試方式、考試時間等之後做出專業判斷,相關程序並無違法。
法院指出,依相關規定可知,為使身心障礙者在參加國家考試時,能有公平參與的機會,不致因其身心障礙狀況,於參與考試時受有不利益,故採取個案認定方式,依應考生個別身心狀況,申請由國家採取相應的權益維護措施,使其應試時,不受其身心障礙限制,於考試時能發揮個人真正的所學所能,以達國家拔擢人才目的。
法院指出,除非有特別規定排除的情形,基於平等原則,並不會因吳姓考生所報考的這次考試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所舉辦而有差別。
法院認定,考選部駁回吳姓考生申請,所提理由不僅有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未說明其認定結果與診斷證明書所載相異的原因,也未從平等原則出發,考量吳姓考生右手障礙情形應試作答時,與其他慣用手健全的應考生相較,是否有不公平之處。
法院日前認定,考選部以吳姓考生右手障礙不影響應試為由,駁回吳姓考生申請,確認此原處分違法,判吳姓考生勝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