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黃姓女子,日前開車送朋友去搭車,接著臨停在公車停靠區設定導航,員警上前盤查,過程中移動車輛,當場被告發「行駛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駕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有老花眼,不可能邊開車邊用手機,法官採信後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不管是開車、騎車,有時候民眾突然有需要使用手機。
警察vs.騎士:「來帥哥你停旁邊。」
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停靠路旁,不過台北市一名63歲的黃姓女子,認為自己沒有違規,還是在警方指引下車輛才往前移動,提出行政訴訟撤銷罰單。
去年十月黃姓婦人載了朋友到南港車站,接著要用手機,設置導航前往民權西路捷運站,當時她就將車輛停在公車停靠區,臨時使用手機,員警發現她違規上前盤查,現場員警認為有在行進間用手機的疑慮,當場舉發,但女子向法官表示,自己有老花不能戴眼鏡開車,若要使用手機就要戴眼鏡,兩件事情無法同時進行,法官採信駕駛說法,撤銷罰單,可上訴。
南港交通分隊分隊長林宏志:「停在路邊未熄火使用手機,還不屬於是行駛的狀態,在也沒有影響駕駛安全情形下,就不違反該條的規定,但如果是在停等紅燈的狀況下,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通訊裝置的話,仍然是屬於駕駛於道路的狀態,就一樣違反該條的規定。」
駕駛在行駛間,以手持的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等,明顯違規就可進行舉發,罰單3千元,雖然有部分駕駛,改將手機放在架上,避開法律規定,但偷完遊戲、看影片,還是可能涉及危險駕駛,容易在行駛間分心,建議還是避免操作,以免在路上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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