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涉縱火導致6人死亡遭判死刑,尚未確定。他認為審判中已遭羈押超過速審法規定的5年,不應續押,請求高院撤銷羈押裁定。但高院認為,繼續羈押並無違誤,予以駁回。
湯景華涉嫌於民國105年間,因與翁姓男子有爭執,到翁男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將放在塑膠袋內已澆淋汽油的報紙放在機車座墊上點火引發火勢;翁男因服役不在家未遇害,但大火造成翁家6人死亡。
湯景華於一審、二審、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湯景華犯行屬於「最嚴重的罪行」,今年4月29日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5月17日裁定繼續羈押2個月。
湯景華不滿遭續押,主張至5月17日止,他已於審判階段被羈押滿5年,而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釋放被告,因此提起抗告,但遭最高法院駁回,湯景華另向高院聲請撤銷繼續羈押。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表示,速審法規定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但若被告犯殺人等重罪,卻因速審法規定釋放,對社會治安、審判、執行將有重大不利影響,無異於變相鼓勵犯重罪,絕非立法者本意。
高院指出,速審法並未針對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案件有特別規定,因此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可由法院依職權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2月。
高院表示,湯景華犯嫌重大,逃亡數日才到案,歷審均遭判處死刑,有逃亡之虞,羈押的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繼續羈押並無違誤,17日已駁回湯景華的撤銷繼續羈押聲請。
最高法院於18日已就湯景華案開庭辯論並遠距訊問人在看守所的湯景華,全案將於7月2日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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