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青峰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求償800萬元,一審智財法院認為雙方合約已在107年底終止,判林暐哲敗訴;全案上訴二審改求償500萬元,今天遭駁回。可再上訴。
樂團「蘇打綠」休團後單飛的吳青峰(青峰本名),遭前經紀人林暐哲控告違反「詞曲版權授權合約」,公開演唱已授權的音樂著作,林暐哲除了提告刑事之外,也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合計求償新台幣800萬元。刑事部分現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一審認為,吳青峰與林暐哲於107年12月6日簽訂「合約終止同意書」,並在同年12月31日發表的共同聲明中,已明確合意表示吳青峰將自主獨立決定行使著作財產權,不是林暐哲主張的「討論」而已。
至於林暐哲主張吳青峰在臉書(Facebook)批評他而請求商譽受損賠償部分,法官認為,林暐哲所主張受批評對象是他個人,而非公司,自不應由公司出面請求賠償;且公司是法人組織,實務上認公司名譽受損,無精神上的痛苦可言,不能因青峰批評林暐哲,即據此推定林暐哲的公司商譽受損。原告的請求賠償並無理由。
案經上訴二審,智財法院今天指出,二審合議庭見解維持原審結果,認為吳青峰與林暐哲之間,在107年12月31日便已合意終止版權合約,吳青峰並未侵害林暐哲的著作財產權,上午9時25分宣判駁回林暐哲的上訴。
智財法院表示,一審時林暐哲總計求償新台幣800萬元,不過上訴二審時,林暐哲認為自己損失難以計算,請求法院依照著作權法估算,改以最高額500萬元向青峰與其公司求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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