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市區去年10月4日中秋節凌晨,發生一起槍擊殺人案,一名28歲的吳姓男子,當時和張姓國中學弟一起烤肉,期間兩人發生爭吵扭打,吳男返回家中取槍,前往張家開槍尋仇,張男左胸中彈傷重不治,檢方在去年12月依殺人等罪提起公訴,台南地院今(22)日一審判決出爐,判處張男2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同日凌晨4時55分,吳男抵達張男家,見對方步出家門立刻開3槍,其中1槍打中張男左胸、1槍沒打中、1槍卡彈,隨後逃逸。張家人聽聞聲響立刻查看,發現張男倒臥血泊,緊急將人送醫急救,仍因傷勢過重,同日晚間9時宣告不治。
警方獲報展開調查,立刻鎖定吳男行蹤,當天中午將人緝捕歸案。面對警方偵訊,吳男對於犯案過程和事實坦承不諱,訊後移送台南地檢署,被依殺人、槍砲等罪起訴。
全案進入台南地院審理,吳男主張自己是「義憤殺人」,但法官調查後認定,吳男返家後取槍再到張家開槍,並不符合義憤殺人罪之「當場」要件,加上張男是吳男的國中學弟,兩人相識10多年,卻因為細故發生爭執,無視他人生命價值而開槍殺人,導致被害人死亡,且至今未和死者家屬和解,考量吳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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