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蔡姓男子與張姓鄰居長期不睦,不滿張男持割草刀擋路,憤而奪刀殺死張男。一、二審法院審酌蔡男惡性重大,但與其他鄰里相處和諧等,判刑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4月29日凌晨6時許,蔡姓男子駕車外出工作途中,發現張姓鄰居手持割草刀擋道,蔡男一度閃避不理,但因想到過去恩怨及不滿張男如此挑釁,持金屬消防開關扳手下車與張男互毆。
蔡姓男子於扭打過程中奪取割草刀,持刀向張男右胸正面等處揮砍數刀,導致張男大量出血倒臥在地;蔡男見一輛軍車駛來,即請軍車上人員幫忙報警,隨後向警方自首。
蔡姓男子辯稱無殺人犯意,是正當防衛,頂多構成傷害致死,並表示:「我只是想要給他一個教訓,沒想到會這麼嚴重。」還說因為擔心妻小安危才下車,是對方逼得他出手還擊。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割草刀相當鋒利,用力朝人揮砍勢必危害性命,蔡男朝張男猛砍數刀,下手甚重而不顧後果,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一審也認為,蔡男原本閃避張男而不予理會,卻又自行下車理論、互毆,不屬於正當防衛。
一審認為,蔡男長期隱忍情緒,積怒已久下突發行凶,犯罪手段凶暴激烈且惡性重大,審酌蔡男家庭關係良好、與鄰里相處和諧,甚至有村民連署證明蔡男熱心公益、為人處世佳,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案經蔡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蔡男仍辯稱是基於正當防衛,應從輕量刑;二審不採蔡男辯詞,仍判刑10年。
蔡男上訴最高法院主張二審量刑失當,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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