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紀姓員警為圖破案績效,將自動到案的林姓通緝犯以查獲破案的方式移送地檢署,被法院判決1年2月徒刑、緩刑4年確定。懲戒法院判決紀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因案被通緝的林姓男子於民國107年4月間主動到台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報到,當時擔任派出所所長的呂姓男子與紀姓員警為圖破案績效,假造紀男在巡邏時查獲林男的報告書,交由偵查隊將林男接送台中地檢署歸案。
案件爆發後,紀男自白犯罪,台中地檢署將他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紀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2萬元確定。台中市政府將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審酌紀男所為損及警察機關製作文書及調查案件的正確性及信譽,並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與信賴,判處降1級改敘。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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