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追台中豐原廟東夜市推銷乳液,民眾PO出影片,說店員強迫推銷,但經過專業律師判定,當事人只是婉拒,店員塗抹乳液,雙方半推半就,沒有強烈敵意,不構成強制以及性騷擾,但如果事後過敏起疹子,店員仍可能會因為侵權行為,被要求損害賠償。
女子走在豐原,廟東夜市騎樓,經過一間化妝品店。
當事人vs.當事店員:「我很少用這種專櫃的東西,我都是用直,我都是用直銷的東西比較多。」
當事人vs.當事店員:「用看看給妳體驗啊,才知道我們家很好。」
女子碰到推銷,婉拒對方但店員手拿乳液,想直接抹在對方身上,她沒特別反抗提出問題。
當事人vs.當事店員:「輕輕這樣搓它可以洗那個肉芽,想說給妳體驗一下。」
就怕寶貝雙手,過敏起疹子,女子有點擔心,沒多久店員幫忙擦掉乳液,帶她進店內更詳細介紹產品。
當事人vs.當事店員:「妳如果用用看(喜歡)可以幫我們宣傳。」
凹不過店員熱情推銷,女子坦承自己想到去附近開架彩妝,買熟悉的牌子接著往門口走離開現場,事後po文詢問這過程中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律師林瓊嘉:「只要我可以自由離去,只要我可以自由決定要或不要,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或威脅,不得自由行動情形都不構成刑法的妨礙自由。」
律師開宗明義說,如果當事人強烈拒絕,還被擋住去路甚至多人圍上來,就可能涉及強制罪。
律師林瓊嘉:「(如果當事人主張)有精神的痛苦,那是要舉證造成什麼痛苦。」
如果雙方半推半就,沒起爭執沒報警,雙方都是同性別沒強烈敵意,也很難構成性騷擾。
律師強調,若是店員塗抹液體後,顧客感受強烈不適甚至過敏起疹子,就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
律師林瓊嘉:「如果造成了過敏,那我可以請求醫療費用(民法上損害賠償)。」
律師解釋,依據個案視實務狀況不同,適用不同法條,最重要的就是顧客意識表達,如果明確拒絕,業者仍強迫推銷就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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