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前館長呂春嬌向檢廉自首詐領差旅費,一審認定詐領17筆共2萬多元,判刑2年緩刑4年;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詐領僅6筆共9165元,改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全案緣於呂春嬌被控於民國99年至105年間擔任國立台中圖書館(已更名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長期間,以洽談合作事宜為由申請公差,實際卻為擔任校外委員、進行論文口試及審查委員、看病等私人活動,並向國資圖請領公差旅費。呂女主動到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自動繳還不法所得。
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後,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她詐領17筆差旅費,共計新台幣2萬2255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7罪,判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呂女承認領取差旅費,但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罪故意,辯稱她未曾受過公務員薦任、簡任訓練,不知相關規定,且在申請出差之日,順便從事推廣、宣導國資圖的業務,仍屬執行公差事由,並非詐領差旅費。
二審合議庭認定,呂女久任公職,並擔任主管多年,有人事、會計人員可以諮詢,除有申請休假、公假、公差的經驗外,在擔任主管期間,更須就部屬的差勤為准駁批示,不採信她所稱不知相關規定。
呂女辯稱出差時順便推廣國資圖的業務部分,二審認為,此非機關指派執行任務,因此不符合公差申請差旅費要件,行為仍屬詐領,且她曾去醫院門診看病,這與公差事由不符。
二審指出,原審認定她有17次詐領差旅費,但其中有11次的演講與國資圖業務有關,11次中有5次與國資圖科長一同推廣業務,因此,這11次差旅費申請應認與公務相關,而非利用職務詐領財物,應予撤銷改判無罪;其餘6次,維持原審有罪認定。
二審審酌她6次犯行,詐得金額為9165元,情節輕微,犯後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此外,監察院8月底認定,呂春嬌涉詐領差旅費,並在出差期間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天,將她彈劾,案件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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