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氣量低於1000c.c的小型轎車,到底能不能行駛在高速公路快車道上?台北市一名駕駛人把800c.c的轎車開上內側車道,結果吃上3000元違規罰單,但翻開交通法規,其中卻另有一項解釋文,說明這並不違反規定,交通條文模稜兩可,駕駛人氣的要申訴,卻不得其門而入。
高速公路上,這輛紅色MATIZ轎車不到800C.C的排氣量,外型顯得格外嬌小,駕駛人陳先生這個月初一如往常把車開上高速公路,才切到快車道沒多久,就被國道員警攔下開單,原因是800C.C的小轎車不得開上快車道,要罰3000元,陳先生後來仔細查了交通法條,發現,自己可能成了冤大頭。
受罰駕駛人陳先生︰「警方攔我下來時,我一下車,他一直拿小本子一直唸一直唸,上面有法條,你就是犯這條犯那條,它有一個解釋法條,他所講的是主法條解釋法條對他不利,他就不講了。」
陳先生說法條混亂,是因為他不像一般民眾被罰款自認倒楣,仔細研究法條,發現警察開單的條文,明明還有另外的解釋,上頭寫著排氣量600C.C以上時速超過80公里的小轎車,可以行駛快車道,而陳先生開著800C.C的車,時速在100公里上下,為何要罰?一個條例二種解釋,警察挑有利的開單,老百姓該信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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