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及部分醫院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等問題,勞動部自今年8月1日起,將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經衛生福利部評定為「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的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違者最重恐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這次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討論後,考量具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此外,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因此修正規範,督促機構善盡法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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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規範中第四點所列事業單位與雇主,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規定者,包括違反加班費、延長工時限制、七休一、輪班間隔等條文,主管機關應審酌資力與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的次數,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需加重罰鍰到法定罰鍰最高金額的二分之一。
勞動部強調,勞工提供勞務超過正常工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且加班時數未滿一小時者,需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應換算為三分之一小時計給加班費。如有違規情事,勞工可向當地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