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今(26)天表示,就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根據消保處公布的查核結果,臺中市「沅林建設-沅林•清麒」建案違規5項次最多,另外高雄市「.上揚建設(股)-上揚湛」則有3項次。
消保處指出,為了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2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消保處表示,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另外還有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其次,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審閱期間不足5日、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最後為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