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吳先生花錢月租住處車位,卻經常遭人私自占用,他氣得投訴檢舉,沒想到得到的結果是,每半小時僅能得到賠償1元,他傻眼質問「是在間接鼓勵車亂停嗎?」
據《東森新聞》報導,吳先生於高雄大同社會住宅租屋,並月花2000元租下附設僅10個的汽車停車位,但停車場汽、機車都用同一個出入口,且照服人員、住戶無論有無承租車位,都持有停車場磁扣,導致他花了錢租位置,卻經常遭到陌生人亂停占用,他只好向高市都發局檢舉投訴,沒想到得到的回覆是,每被占用30分鐘,僅能獲得1元的賠償。
高雄市政府表示,由於租約內容沒有訂定車位占用賠償等規定,因此依照每個月月租費2000元除以一個月總天數,一日租金是67元,每小時2.79元,每半小時1.385元,四捨五入後為1元。吳先生得知後氣得直說「這是在間接鼓勵車輛亂停嗎?」
律師郭小如表示,若遭長時間占用,可提告刑事的竊占罪,但若是短時間遭霸占,可能僅能要求民事賠償,以「不當得利」要求當事人付出合理費用。高市都發局則回應,下次換約時嚴加檢討,目前能提供的解決辦法是,限定汽車出入須感應磁扣,且僅有承租停車格之車主得持有磁扣,望能減少停車位遭占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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