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回歸27年後,港府終於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的憲制責任;立法會今晚接近7時三讀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相關條例今後將與香港國安法一併成為港府處理國安罪行的法令。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府曾於2003年進行立法,但當時在泛民主派的極力反對下,立法遭擱置。
2020年中實施的香港國安法只納入23條部分禁止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其餘沒有處理,這有待港府另行立法。
23條立法草案列明各種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和罰則等,這些罪行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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