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公司法修法刪除實質受益人文字,業界表示,行政院版本的實質受益人與國際定義不符,入法反可能被挑戰,刪除可以理解。至於是否有助通過洗錢防制評鑑,則是綜合考量,難以單從修法評估。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
為配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年底來台進行洗錢防制評鑑,本次公司法修法中,針對實質受益人及無記名股票制進行修正。其中,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已獲共識,但在實質受益人部分,由於工商團體有不同意見,因此在立法院二讀時決定刪除行政院版本條文中「實質受益人」的文字。
安侯建業(KPMG)執業會計師何嘉容表示,實質受益人申報目的是為了強化企業透明度,但工商團體認為會影響投資意願,經折衝後,行政院版本已經限縮實質受益人的定義,如此一來就與國際規範的實質受益人定義不符,「名實不符,入法反而可能會被挑戰」,因此刪除可以理解。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公司法修法提高企業透明度,對台灣年底通過APG洗錢防制評鑑有幫助;但由於工商團體認為實質受益人的定義太廣,且每月申報一次對中小企業來說也增加許多企業成本,折衝後改為每年申報一次,且申報範圍也限縮,這對提升企業透明度的效果有限,但「有修總比沒修好」。
何嘉容認為,修法原本就很難一步到位,以這次公司法修法來說,堪稱是近年來翻修幅度最大的一次,整體而言仍是進步的修法,「但短期內要做到一百分有難度」,這也是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何嘉容表示,雖然實質受益人申報制度未明確入法,但洗錢防制評鑑的面向很廣,「評鑑委員會綜合考量,不會僅就一個點來看」,公司法修正只是一個面向,不是通過洗錢防制評鑑的保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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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7/0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