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表決通過公司法第173之1條修正草案,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上午開始處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朝野黨團經表決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公司法第173之1條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內容。
當股東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份時,對公司經營及股東會已有關鍵性影響,但現行條文規定召集股東會還要向董事會請求,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不合理。二讀條文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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