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表決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申報。
這項修正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增加法人(公司)的透明度。至於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中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則在二讀條文時被刪除。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上午開始處理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留條文,朝野黨團經表決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草案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二讀條文規定,公司應於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10%股東的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出資額等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台,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申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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