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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條款二讀 律師:修法利弊各半


發佈時間:2018/07/06 13:02
最後更新時間:2018/07/06 13:02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立法院今天二讀通過俗稱SOGO條款的公司法第9條修正案,律師李永裕表示,修法利弊各半,對利害關係人多一層保障,但也讓公司經營多了不確定性,損害股東、債權人權益。

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通過公司法第9條修正草案,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經裁判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

 

律師李永裕向中央社記者說,這次修法利弊各半,過去公司法沒有列出利害關係人可申請撤銷的條文,以實務上來說,利害關係人會先跟主管機關表達意見,假使主管機關不處理或拒絕,利害關係人只能援用其他法律補充解釋來提訴願,但現在修法定得更清楚,等於對利害關係人多了一層保障。

李永裕指出,不過,這樣也會增加公司經營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利害關係人假使申請撤銷登記成功,公司一定會不服提訴訟,而訴訟時間通常得要2年、3年之久,訴訟爭議期間,公司到底要維持撤銷前還是撤銷後狀況經營,很難處理,跟公司有關的股東、債權人等第三人權益會因此受損,假使撤銷訴訟真的通過,這些人權利如何保障。

李永裕建議,為了保障公司第三人權益,在利害關係人跟公司訴訟期間,應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明確在公司登記資料註記相關訴訟及爭議,保障第三人權益。
 

至於SOGO案是否適用新修法,李永裕認為,法條中沒有明確寫出是否溯及既往,因此這就有爭議,需由經濟部提出相關函釋,再交給法院去認定,假使真的溯及既往,不只SOGO經營權,牽扯的案件就會非常多,對於不少公司經營穩定性波及就會更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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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法#SOGO條款#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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