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賦予新創企業發展條件,對內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司法部分條文,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及更多籌資管道,友善新創環境。
在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更多籌資管道方面,三讀條文明定,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並自行審酌擇一採行;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三讀條文明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得以書面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匯聚具有共同理念的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
三讀條文明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或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匯聚具有共同理念的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
條文也明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除得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並放寬發行總額的限制。此外,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半會計年度或每季終了後為盈餘分派。
在增加企業經營彈性方面,條文明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會一人或二人,且得不置監察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亦得不設董事會,而僅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三讀條文明定,擴大員工獎酬工具的發放對象,可包括控制或從屬公司的員工,例如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員工新股認購及員工權利新股。另外也放寬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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