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其中「大同條款」、「SOGO條款」是朝野立委聚焦的條文,審議過程多次攻防。
首先是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173-1條條文內容,三讀條文明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大同條款最早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中,直接明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再修正動議,增加持股時間為繼續3月以上的附帶條件,最終,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民進黨團的再修正動議。
此外,另外一個引發討論的爭議條文地9條的部分,也就是外界俗稱的「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三讀條文則將違法事項範圍擴大到,只要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罪,經裁判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不經檢察機關通知,就可撤銷或廢止違法公司的登記,刪除檢察機關通知的文字。並新增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撤銷或廢止。
至於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刪除法人董事的提案,最終遭到院會否決,維持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的規定。
外界關注的限制股東委託書授權範圍,不得涵蓋股東會董事、監察人選舉及罷免議案,以避免徵求委託書爭奪經營權狀況等內容,在本次修法時則未獲得採納。
此外,本次修法中,行政院版本與多名立委提案,都有有關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事,公司治理人員的委任、解任及報酬規定,以及公司治理人員職權等條文,也不予增訂。
在法案三讀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等人提出復議案,並立即處理,經表決後民進黨團再自行否決復議案。主持院會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表示,因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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