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圖/TVBS資料畫面)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十多年前因涉嫌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喬」合約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以較輕罪名判處4年10月,引發議論,後因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採「實質影響力」說,更一審被撤銷發回。林益世聲請更二審法官迴避遭高院駁回,林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特偵組(已解散)指控,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時,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進而協助地勇取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2012年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再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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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一審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變更檢方起訴法條,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此也導致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到底屬於「職務上行為」或「實質影響力」,在法界一直有不同見解。
第二審就認定,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但遭第三審部分撤銷。更一審則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後,經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裁定民代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並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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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二審期間,林益世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不受理後,林改以更二審受命法官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主張法官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高院裁定指,合議庭未聲請憲法解釋,是依其合理確信,不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裁判見解有牴觸憲法疑慮情形,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加上沒有舉出具體原因,認定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林益世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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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4/16 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