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林姓男子因貪圖研究所女同學美色,多年前將女同學帶到其經營的拳館,涉嫌在酒精飲料中下藥迷昏後猥褻,林男事後遭提告送辦。最高法院考量林男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仍依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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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於108年3月間,林男邀約研究所女同學到經營的拳館喝酒、聊天,過程中因萌生色心,林男竟趁隙在酒精飲料摻入有安眠劑成分的藥物,導致女同學喝下後陷入昏迷,林男再乘機強行褪去女子衣物並伸出狼爪猥褻。
女子隔天清醒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且頭昏腦脹,在老師陪同下就醫,結果在尿液中驗出鎮定安眠劑成分,女子才驚覺遭下藥,憤而對林男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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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更二審時認為林男僅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被害人對其毫無防備之心,趁機下藥猥褻,所為顯非可取,但考量他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已賠償,仍依藥劑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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