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他人車內死亡。(圖/TVBS)
去年6月,新北市一間營造公司人員接到民眾電話,指稱他們停放在蘆洲區某處停車場的自小客車,「有怪味道而且流出臭水」,營造公司人員趕緊前去查看,赫然發現一名楊姓女子死在車內,導致車輛成了「兇車」,且車內的汽車安全座椅及嬰兒手推車均已無法再使用,事後營造公司人員對楊姓死者的家屬求償4萬6500元,法院審理後判楊女3家屬需給付32萬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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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公司何姓訴訟代理人主張,去年6月23日上午8時許,接到一名王姓民眾來電,指稱他們停在停車場的車輛,「有怪味道而且流出臭水」,人員趕抵現場打開車門後,發現後座一名楊姓女子死亡,導致該車成了兇車,且該車內的汽車安全座椅及嬰兒手推車,均無法使用。營造公司認為死亡事件造成車輛價值減損31萬元、拖吊費用5千元、停車場管理費7千元、2張汽車安全座椅1萬4千4百元、嬰兒手推車9千5百元、醫療費用6百元、精神慰撫金8萬元等損害,共計42萬6千5百元損害,對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楊姓女子家屬3人提告求償。
而3名楊姓女子的高姓家屬則表示,楊女雖然在該車輛內往生,但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是她自行進入車內輕生,即使他們因此需負賠償責任,但在事故發生的時候,車門沒有上鎖,可見營造公司人員也沒有善盡車輛管理的責任,而且該車輛及車內物品,除了汽車電池有損壞外,其他都沒有毀損,是營造公司自行決定該車要報廢,所以請求賠償無理由,或對造對於該事故的發生也有過失,依法應予酌減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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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案件經過檢警調查,發現死者獨自一人到案發處,車輛應該是要上鎖時,就沒電了,所以沒有鎖成功,楊女直接進入該車,隨後因心因性猝死,倒臥在汽車後座死亡,依照一般社會常情,車輛發生死亡事故與交易性或經濟上之貶值確實有因果關係,多處人會有所忌諱、恐懼,購買意願低落,交易價格降低。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定該車受有收益處分價值減損,事故發生時正常市場行情價為35萬元,報廢僅拿到2萬5千元,價值減損31萬元,至於車內的汽車安全座椅及手推車,已使用2年、4年多,非新品,應與折舊,損失合計6千元較為合理,再加上拖車費用5千元,共計32萬1千元。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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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10/16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