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日前宣告勞基法限制女性夜間工作條文違憲,勞團今天訴求修法讓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勞動部說,職安法已有相關規範,後續會邀學者釐清解釋文相關法規適用疑義。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工鬥今天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家樂福工會)等團體赴行政院陳情,要求女權勞權應兩全、集體協商真平等,呼籲勞動部未來修法應朝所有勞工都有夜間工作保護、保留工會同意權,且將輪班規範入法。
對於勞團訴求,勞動部說,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失效後,同條第2項所定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規定,雖因此失所附麗,但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仍有各項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的規定,除了有針對女性勞工在妊娠中及分娩後期間,應給予母性健康保護規定外,在工作場所夜間工作的安全衛生,也不分性別,一體保護,不會有空窗期,後續也將加強宣導,提醒雇主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勞動部也提到,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是有效的,女工如果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至於工會仍可依團體協約法規定,與事業單位就夜間出勤時的勞動條件及提升相關福利等協商議定。
至於有關勞工團體所表達將輪班規範入法,勞動部表示,除了現行勞動基準法已有更換班次間隔休息時間規範外,另有關於輪班、夜間工作或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職業安全衛生法也有相關規範保護,雇主應依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近日將邀集學者專家研商,進一步釐清「釋字第807號解釋」後相關法規適用上疑義,至於法律修正,後續將持續徵詢各界意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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