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班,勞動部過去認定因值班樣態與日常工作有別,因此不算工作時間,勞動部今天表示,考量值班期間勞工仍難脫離雇主監督,明年起都納工時計算。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在會中表示,勞動部過去訂定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從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果有讓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黃維琛表示,過去有部分公司會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像是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勞動部過去認為,勞工在值日夜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因此都沒有認定值班為工作時間。
不過,隨著工作型態轉換以及考量勞工在值班時,空間與時間上都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勞動部在108年宣布將「值日(夜)」班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同時訂定落日條款,預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從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事業單位適當緩衝。
黃維琛今天說,過去包含公營事業、工廠、水電事業單位等多有要求勞工值班的情況,明年起勞工如果值日、夜班都應該納入工作時間計算,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黃維琛也提醒,如果雇主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是違反7休1等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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