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5月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表示,通姦罪導致的不利益顯然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這是通姦罪違憲的最主要理由。
他說,大法官認為,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外性行為具有一般預防作用,但通姦罪對於維繫婚姻關係或婚姻制度,幫助很有限。因為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的努力與承諾,而不是刑罰。
對此,行政院會去年12月17日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等,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5月19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239條等案,而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則分別擬具刑法刪除第239條條文草案等案。
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刑法第239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刪除;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刪除刑法第23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在三讀後發言指出,今天院會三讀通過刪除通姦罪,代表通姦罪將走入歷史,通姦行為不再有刑事責任,但這只是刑法規範上的價值選擇,並非代表婚姻制度已經崩壞,因為還有民法,通姦者仍要對不忠行為付出代價,台灣也不會成為小三跟小王的天堂。
葉毓蘭說,因應本案的通過,她要求司法院要加強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遭侵犯的一方,而法務部也答應要修改民法,提供更周延的配套,才能彰顯公平正義。
原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原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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