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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委跑票案疑程序問題卡關 陳明文:該罰就罰


發佈時間:2021/02/08 22:34
最後更新時間:2021/02/08 22:34
民進黨3名立委在來諸表決時跑票。(圖/中央社)
民進黨3名立委在來諸表決時跑票。(圖/中央社)
民進黨中評會今天討論立委林淑芬等3人,在立法院萊豬表決跑票案,暫無結論,待農曆年後再討論。中評委陳明文晚間進一步說,程序正義才是最關鍵的問題,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要為了入人於罪強加罪名。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去年12月底開會決議,對含萊克多巴胺美豬表決時,跑票的林淑芬、江永昌、劉建國等3名黨籍立委予以停權3年,罰新台幣3萬元,也依黨團組織規程送中央黨部當作提名參考。

 
民進黨中評會今天開會,中評委陳明文質疑程序問題,認為黨團當初的公文語意不清;由於程序問題,再加上當事人均未到場,中評會今無結論,待農曆年後再討論。

陳明文晚間透過臉書進一步指出,對於3位立委違反立法院黨團投票決議一事,他認為黨籍委員既然已經公然違反黨團的決議,該處罰就要處罰,3人絕無迴避黨團處分的空間。

陳明文說,按照當日民進黨黨團最後決議:「依黨團組織規程第6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處以停權,且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做為提名參考」。黨團決議寫得很清楚,當日黨團要把這個案子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未做出移送「中評會」決議的文字,而且1月13日黨秘書長林錫耀只是在中常會報告黨團送來的文字,當天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知道中央黨部為何會變成把黨團決議的報告案當成討論案移送中評會。

 
陳明文認為,這個案子如果是依「黨團組織規程」規定,就是黨團可以做出停權處分,並「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做為提名參考」;如果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42條規定,「民意代表於議會中之違紀行為,議會黨團得直接送評議委員會裁決」,才是由黨團移送中評會,不能既決定採以「黨團組織規程」規定做黨團處分,又要送中評會,引用的法條不但錯誤,更有一事二罰的問題。

他說,民進黨已經是一個二次執政的泱泱大黨,如果無法在程序問題上令社會大眾信服,純粹想要透過人數表決入人於罪,那如何取信於黨員與社會大眾,為了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政治爭議,他最後在中評會提議,中評會應該正式去函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詢問決議內容,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次來函進行文字說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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