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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報失遭警扣6年 還得繳21萬保管費

記者 李汪勝 花蓮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3/14 14:0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有民眾投訴自己的愛車2005年報失竊,花蓮縣警察局在6年後通知車子找到了,可是卻要他繳交21萬保管費,原來車主當年報案的前2天,偷車賊就已經因為酒駕被逮,車子也被扣在拖吊場,但警方沒發現,也沒通知,經過長時間日曬雨淋,愛車變廢鐵,還要他繳保管費,痛批實在太不合理。

停在拖吊場裡,白車廂型車看來好悽慘,置身雜草中,車身斑駁,接縫處幾乎全鏽蝕,保險桿掉了下來,車燈掉了,而車子裡頭堆滿雜物,想要再開它上路,看來是絕不可能了,但車主滿肚子氣,因為這台廂型車不該是這副模樣。車主陳先生:「公家機關扣留失竊車輛可以扣留6年多,都沒有人發現。」

原來陳先生當初花了三十多萬,買下這輛二手車,2005年7月開到花蓮,結果失竊,陳先生7月30日報案,時隔6年,才被通知車找到了,但一查才發現,警察其實早在2005年7月28日就因為竊賊酒駕,把車扣了下來。

車主陳先生:「6年後才通知我去,說車子尋獲到了,那我們去警察車子又不給我們,說要叫我們繳6年保管費,本來要繳21萬多。」

沒有通知也就算了,還要陳先生付高額保管費,因為1天1百,6年下來,21萬多。員警:「我們為了求取法律程序上的完備,所以中間的聯繫上跟處理上,程序的確是有延宕,這一部分我們警察局也會追究相關的責任。」

如今21萬不用繳,但車荒廢這麼多年也毀了,有車不知也開不得,警方作業程序瑕疵,難道不用負責?

#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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