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被控向合庫詐貸、掏空遠航,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1月依多項罪名合併判處14年,其中,民用航空法遭判2年6月徒刑,因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台灣高等檢察署核發執行確定刑度,張綱維聲明異議,主張他已提上訴、數罪切割執行違法。高院認為,檢察官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日前已裁定駁回。
張綱維主張,高院判決各罪間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處斷,或基於同一犯意而有接續性行為關係,屬接續犯,應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就全部犯罪事實提出上訴,上訴效力自應及於較輕之原不可上訴第三審之罪,例外而得由第三審合併審判,法院自應將全部犯罪事實移送最高法院為全盤審理認定,以糾正其違誤。高院不分青紅皂白,逕行駁回他所有輕罪部分之上訴,且移送執行,顯然違法。
數罪判決部分確定 檢察官依法執行刑罰
高院裁定認為,受刑人張綱維因證交法、民用航空法等案,經北院判刑後,高院改判民航法2年6月確定,高檢署檢察官依據判決及執行指揮書執行刑罰,相關紀錄皆可查證。
判決確定即生效 救濟方式有明確規定
依法,判決確定後即發生效力,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刑罰並無違法,若對事實或法律認定有異議,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救濟。除非經撤銷或變更,否則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執行,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受刑人主張誤會 最高法院裁定未禁止先行執行
受刑人提出數罪切割執行違反《刑法》及最高法院裁定,但高院認為,該裁定僅說明數罪併罰案件應於全部確定後裁定執行刑,並未禁止檢察官就已確定部分先行執行,受刑人主張為誤會,裁定駁回其異議。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