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父親自女兒9歲起多次以「教女兒保護身體」為由,趁機觸摸女兒胸部、大腿內側與私密處,行為持續5年、至少10次。被害少女期間強烈反抗並明確表示「不要摸我」,但父親不顧其意願持續猥褻,甚至連姊姊都親眼目睹。台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父親涉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女兒明確拒絕仍遭猥褻
檢方調查指出,該名父親自女兒9歲至14歲期間,利用「教導保護身體」為名,趁女兒睡覺時多次觸摸其胸部、大腿內側、肚子及私密處,總次數至少10次。被害人姊姊證詞稱,妹妹國小5、6年級時曾表示「想穿長褲,爸爸會摸我」,並親眼目擊父親對妹妹撫摸私密處。
檢方指出,儘管被害少女強烈反抗,並多次明確說出「不要摸我」,父親仍裝作未聽見,繼續進行猥褻行為。父親在偵訊時僅稱「有從後面環抱女兒、應該是有碰到她的胸部」,但檢方依據被害人及姊姊證詞,認定其確有猥褻行為。台南地檢署偵查後,依據相關證據,認定父親涉對未滿14歲女童強制猥褻,已提起公訴。全案目前由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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