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某食品公司今年4月聘用3名送貨員,但因公司只有2台車,其中一人得自行開車,不過沒抽中公務車的員工堅持要騎機車送貨,最終協調未果,公司決定資遣,未料公司未在《勞基法》規定的30日內給付53元資遣費,員工便向雲林縣府投訴,最終勞動暨青年發展事務處表示,經查公司逾期未付屬實,裁罰10萬元罰鍰。廠商也表示,不曉得資遣費一定要在30天內匯入,虛心受教檢討。
事發於今年4月,食品公司新聘3名送貨業務員,只是入職首日,公司只有2輛公務車,即以抽籤方式決定誰來使用,未抽中的人則需要自行開車,再由公司補貼油錢。
而此時沒抽中公務車的員工表示,他開車不方便,於是堅持以機車送貨,公司出於安全考量並未同意,雙方協調未果,決定資遣該員工,經過計算資遣費為53元。
未料後續員工等了一個月,遲遲未收到資遣費,便向雲林縣府投訴,經勞動暨青年發展事務處調查,食品公司確實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因此依法裁罰30萬元。
同時張世忠指出,《勞基法》規定未給付資遣費,最高可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但針對情節輕微或不慎觸法的公司,並未有彈性空間,最低只能裁罰30萬元,雖有函請中央放寬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機制,但中央仍建議以行政罰法規定進行減輕罰鍰額度,最終裁罰10萬元。
廠商也坦言,對勞工經驗的疏失,不曉得資遣費一定要在30天內匯入,後續去修正內部作業流程,公司有給該名員工一天的工資1267元,以及資遣費53元,而且還有就是補助勞工來回公司的車資840元,經本次事件虛心受教,也接受主管機關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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