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37名死囚挑戰死刑制度,試圖翻盤,憲法法庭今(20)日雖判決死刑合憲,但要求死刑定讞判決,法官必須一致決、第三審有辯護人、第三審行過言詞辯論,沒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個案情節須符合最嚴重之罪,且須符合最嚴密法律正當程序,才可判處死刑。
憲法法庭書記廳表示,《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26條之1前段、第332條第1項及第348條第1項定,分別為普通殺人、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只要個案的犯罪情節為最嚴重犯罪類型,以及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則科處死刑合憲。
擄人勒贖殺人罪在1999年4月21日修法前,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死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與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憲法法庭認為,唯一死刑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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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刑案發生後,從偵查階段到一、二、三審均須強制辯護,第三審必須行言詞辯論,科處死刑判決,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自行為時到審判階段,以及之後執行死刑階段,在任何階段無法擁有完整的辨識能力,或自我辯護能力,則不得科處死刑或執行死刑。有關機關須在2年內檢討修正。
各聲請人可依判決意旨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就37名死囚的確定判決,決定是否替各死囚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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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終局判決沒有言詞辯論、沒有辯護人參與,也沒有一致決者,以及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都可請檢察總長或依總長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在提起非常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礙於《速審法》規定的羈押期限限制,憲法法庭特別指出,時間是自撤銷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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