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3)年,36歲的戴姓男子在彰化縣員林市的一處KTV內,飲用高粱酒後,開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21.8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自撞內側護欄,繼而昏睡在車內,所幸無波及其他人傷亡情形,但其酒測值達0.42MG/L,此案經法院審理後,其為累犯,處有期徒刑4個月。
戴男因日前涉及公共危險罪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處易科罰金,戴男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執行完畢,法官認為他不知悔改,在5年內仍發生酒駕案件,在彰化喝完高粱酒後,開車上國道,經過國道三號北上221.8公里處,因不勝酒力,自撞內側護欄,還繼續昏睡在駕駛座上,國道七隊警方取締後,將其依涉嫌公共危險罪送辦。
法官認為戴男在5年內二度酒駕的情形,構成累犯條件,且均屬故意犯罪,可見對於上一次的懲罰結果,對他的影響力薄弱,審酌戴男明知酒駕對於他人和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未能記取教訓,貪圖自己交通便利,酒後開車發生自撞的狀況,考量坦承犯行的態度,其自陳為高中肄業,職業為大理石美容,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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