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一名貨車駕駛,在路口轉彎時撞到行人,造成對方骨折,被告「過失傷害」罪,由於雙方沒有達成和解,法官審理過程中,認為肇事駕駛沒有禮讓行人,但他在事發當下,有向員警坦承撞到人,符合自首要件,最後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易科罰金12萬。
警方獲報到場,由於貨車就停在路中間,一度造成交通堵塞,於是幫忙指揮交通,並協助傷者送醫。
記者黃靖棻:「事發在新北市三重當時駕駛,要往重陽橋方向來到路口停下來,等對向沒有來車準備要左轉結果就發生意外。」
法官審理過程中,認為40歲的林姓駕駛沒有禮讓行人,考量他當下有主動向員警坦承,自己撞到人符合自首要件,最後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還可上訴。
律師黃國益:「四個月相對於她受骨折的傷害是算不輕,我們如果仔細看判決法官是有記載到說,被告素行不佳沒有跟被害人賠償,我想這可能是法官比較側重的一個點,還有在行人穿越道上撞到致行人受傷,這也是一個法定的加重事由。」
被告駕駛是什麼原因過失傷人?以及被害人的傷勢嚴不嚴重?是法官主要考量的依據。再加上雙方遲遲沒有達成和解,駕駛最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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