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力發電廠運煤輸送帶起火案,台中市環保局依違反空污法重罰新台幣500萬元罰鍰。中火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被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台中市環保局處分,全案確定。
台灣電力公司於台中市龍井區從事火力發電業,台中市環保局於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接獲通報前往中火稽查,查獲台電台中發電廠麗水場區的煤炭輸送帶輸送煤炭過程中起火燃燒,產生大量黑煙的明顯粒狀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及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
台中市環保局審酌稽查事證及台電陳述意見後,處台電500萬元罰鍰,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台電指派有代表權之人許家豪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台電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台電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依空污法第85條第2項授權訂定空污裁罰準則,詳列罰鍰裁罰公式及加重或減輕處罰事項等客觀標準,原則上應先依空污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的裁罰因子計算其罰鍰額度;若認其違反空污法行為「情節重大」,依空污裁罰準則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猶仍過輕,才例外以空污法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中市環保局以台電符合空污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所定「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的情形,裁處台電法定最高額罰鍰500萬元,但台中市環保局未具體說明為何不採空污裁罰準則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而以空污法規定裁處最高額罰鍰,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判決廢棄台中市環保局的處分,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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