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姓士官長任職於高雄海軍一等士官長,卻在2016年時與蔡姓女中士發生婚外情,遭到段男原配揭穿並懇求其原諒後,事隔6年又再度與蔡女曖昧,甚至以「陪她聊天」等藉口,將車停在高雄某工商職業學校外,於車內出現親吻、擁抱等不當行為,段男元配崩潰,要求蔡女提供300萬元精神賠償與下跪道歉,而軍方也記大過兩次,段男不服打官司力拼翻案,卻仍遭判敗訴。
段男雖強調未與蔡女發生性行為,自稱兩人僅是曖昧的好友,並未越界,但在審理時與蔡女說詞衝突,才坦承在車上時有親密行為。段男事後得知蔡女有新男友了,便傳訊恭喜,但兩人仍繼續保持聊天。但對話訊息遭段男女兒發現,段妻向蔡女提出300萬元精神賠償費,並要求蔡女下跪道歉,目前雙方已離婚,而軍方經過調查,決議記段男大過兩次。
段男向軍方打官司,希望能撤銷處分,軍方表示,段男身為資深士官長,再與蔡士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僅只是回答『沒有想到會造成這麼大的傷害』,明知故犯,審問途中還出現卸責及避重就輕之詞,對本隊軍紀士氣傷害甚鉅,應屬『重度』,建議『大過兩次』。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懲罰法立法目的所訂定之合理標準,縱其懲罰之種類與程度並未逾越前開法律之規定,將段男告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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